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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梦溪与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 2019-08-15    作者: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鄂民终1392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16-12-14

  合 议 庭 :  毛向荣陈辉文利红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张梦溪

  被上诉人: 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企业信息 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信息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梦溪,女,汉族,1990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嘉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斌,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嘉鱼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殷忠民,该公司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子凡,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邱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星,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梦溪因与被上诉人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教出版社)、被上诉人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省新华书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梦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斌,被上诉人人教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子凡、湖北省新华书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梦溪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确定一个三角形的条件与两个三角形全等判定的公理》(以下简称《公理》)一文的独创性认知不足。被控图书全等三角形一章与《公理》一文整体性雷同,既包括雷同的主要六处,也包括非主要雷同的四处。2、被控图书封面“教育部审定2013”以及2004年12月第1版《数学》封面“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2003年初审通过”的真实性值得怀疑。3、一审判决认定《公理》一文中的第3、4、5、6处内容实际是对三角形全等判定公理中的“边边边”、“边角边”、“角边角”以及“角角边”公理的陈述错误。4、图形实现与三角形全等判定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5、《公理》一文中的第3、4、5、6处内容具有独创性。

  一审被告辩称

  人教出版社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①三角形全等判定的公理已属于公有领域,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②一审法院认定被控图书争议内容早于《公理》一文出现正确。③一审法院认定《公理》一文在被控图书争议内容编写之前未曾公开发表也是正确的。2、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①上诉人关于被控图书争议内容与《公理》一文整体性雷同的主张不成立。②《公理》一文3、4、5、6处是对三角形全等判定公理的表述,该内容属于数学原理的范畴,并非上诉人独创。一审法院认定被控图书争议的四处内容不构成侵犯上诉人著作权是正确的。3、人教出版社已在一审程序中依法提交证据材料,并经过质证,一审法院确认上述证据的效力并无不当。4、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上诉人质疑被控图书争议内容未经教育部审定的情况并不存在。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北省新华书店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赞同人教出版社的答辩意见。湖北省新华书店发行被控图书具有合法来源,根据湖北省新华书店与人教出版社之间的合同,湖北省新华书店作为发行单位,不承担任何因著作权纠纷产生的民事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梦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人教出版社、湖北省新华书店侵犯了张梦溪《公理》一文的著作权;2、人教出版社、湖北省新华书店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3、人教出版社、湖北省新华书店赔偿张梦溪经济损失48999.83元(人民币,下同)和精神损失费1000元;4、人教出版社、湖北省新华书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11月26日,张梦溪署名的《公理》一文获得了中学生数理化编辑部主办的首届“中学生数理化”杯全国中学生学习能力创新大赛的优秀奖。《公理》一文的主要内容是:提出一个命题即“所给出的已知边、角条件能够使三角形唯一确定,于是可以得到判定两个三角形全等的公理”,通过实例加以讨论,说明该命题是真命题。

  2015年4月20日,张梦溪在武汉新华书店青山分店红钢城门店购入《数学》(八年级上册)和《数学》(八年级下册),共支付购书款18.30元。其中被控图书是《数学》(八年级上册),该书为2013年6月第1版、2014年5月湖北第2次印刷,该书由“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学数学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编著,由人教出版社出版、湖北省新华书店发行。

  张梦溪的指控主要集中在被控图书的第十二章“全等三角形”。张梦溪称被控图书第十二章共有六处与《公理》一文雷同。经比对,详情如下:

  1、《公理》正文第1页第4自然段表述为“每一个三角形都有三条边和三个角。仅给定一边、一角、两边、两角、一角及其邻边、一角及其对边这六种类型的条件,一个三角形是无法唯一确定的”。

  被控图书第35页第4自然段表述为“先任意画出一个△ABC,再画一个△A′B′C′,使△ABC与△A′B′C′满足上述六个条件中的一个(一边或一角分别相等)或两个(两边、一边一角或两角分别相等)。你画出的△A′B′C′与△ABC一定全等吗?”。

  2、《公理》正文第2页第3、4自然段表述为“上述例子中给出的条件不充分,三角形无法唯一确定,因而也就不存在相互的两个三角形全等判定的公理”,“显然,要使一个三角形唯一确定,它的边、角条件至少应该达到三个。三个边、角条件有这样六种关系:边角边、角边角、角角边、边边边、角角角、边边角”。

  被控图书第35页第5自然段表述为“通过画图可以发现,满足上述六个条件中的一个或两个,△ABC与△A′B′C′不一定全等。满足上述六个条件中的三个,能保证△ABC与△A′B′C′全等吗?我们分情况进行讨论”。

  3、《公理》正文第3页第2排表述为“给定AC、CB、AB,则△ABC唯一确定”。

  被控图书第36页第6排表述为“三角形三条边的长度确定了,这个三角形的形状、大小也就确定了”。

  4、《公理》正文第2页第9排表述为“给定AC、BC及其夹角∠ACB=α,则△ABC唯一确定”。

  被控图书第38页第6排表述为“三角形的两条边的长度和它们的夹角的大小确定了,这个三角形的形状、大小就确定了”。

  5、《公理》正文第2页第12排表述为“∠MCN=α、∠ACB=β及其夹边BC,则△ABC唯一确定”。

  被控图书第40页第6排表述为“三角形的两个角的大小和它们的夹边的长度确定了,这个三角形的形状、大小就确定了”。

  6、《公理》正文第2页倒数第3排表述为“给定∠MCN=α、∠ACB=β及对边AC,则△ABC唯一确定”。

  被控图书第41页第9排表述为“三角形的两个角的大小和其中一个角的对边的长度确定了,这个三角形的形状、大小就确定了”。

  一审另查明,2003年12月,人教出版社的《数学》(八年级上册)(送审本)通过了教育部的初审。上述被控图书中双方有争议的第1、2、3处内容在该送审本中均有原文表述;第4处文字所对应的“边角边”公理、第5处文字所对应的“角边角”公理以及第6处文字所对应的“角角边”公理亦均在该送审本中有相同表述。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视为著作权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张梦溪署名的《公理》一文,获得首届“中学生数理化”杯全国中学生学习能力创新大赛的优秀奖。两被上诉人并无反证证明张梦溪不是该文的著作权人,故张梦溪是《公理》一文的著作权人。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思想、感情、主题及科学原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但如果这种表达属于公有领域或者是表达的唯一形式时,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经一审法院比对,涉案《公理》一文中第1、2处是文字表达,被控图书中相关章节的第1、2处则是符号表达,两者不仅表达方式上存在差异,在表达的顺序上也并不相同,考虑到数学原理表达的简洁性特征,可以认定,两者只是表达的思想相同,但“思想”并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故此两处不能认定被控图书侵犯了张梦溪的著作权。涉案《公理》一文中的第3、4、5、6处内容实际上是对三角形全等判定公理中的“边边边”、“边角边”、“角边角”以及“角角边”公理的陈述。被控图书中的第3、4、5、6处文字也是对上述三角形全等判定公理的描述。两者的文字表述并不雷同,且张梦溪的表达并不具有独创性,因为这种用两个英文字母代表三角形的一条边,用“△”代表三角形,用“∠”代表三角形的夹角等表达方法,早在张梦溪使用之前就已经被前人使用过,已属于公有领域,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因此,被控图书此四处内容也不构成侵犯张梦溪著作权。另外,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上述被控图书中的争议内容早在2003年的教材送审本中就已出现,早于《公理》一文参加论文比赛的时间,在此之前,张梦溪没有证据有效证明公开发表过该文,故被控图书中的争议内容不可能是抄袭自张梦溪的《公理》一文。张梦溪关于被控图书与其《公理》一文有六处雷同之处的指控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对张梦溪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梦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张梦溪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张梦溪提交了五份证据,证据一系1982年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学数学实验教材》一书,拟证明被控图书有部分内容抄袭了该书;证据二系2012年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数学,棘手但很迷人》一书,拟证明被控图书与《公理》一文都是讲的图形实现问题;证据三系1981年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几何》一书,拟证明《公理》一文中3-6处的表述比被控图书争议内容的表述更加严谨;证据四系1955年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平面几何》一书,拟证明该书最早谈到了图形实现问题;证据五系2009年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走进教育数学一线串通的初等数学》一书,拟证明被控图书争议内容对于全等三角形概念的表述有问题,而《公理》一文的表述更正确。

  人教出版社质证认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上述证据均与本案无关,且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反而能证明上诉人的文章没有独创性,人教出版社出版的被控图书没有抄袭上诉人的《公理》一文。

  湖北省新华书店质证认为,同意人教出版社的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梦溪提交的证据均是已正式出版的图书,真实性可以确认,但上述证据均与本案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无关,故对上述五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人教出版社与湖北省新华书店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人教出版社、湖北省新华书店是否侵犯了张梦溪《公理》一文的著作权。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独创性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案中,上诉人张梦溪明确主张,被控图书《数学》中有六处内容与《公理》一文雷同,属抄袭。对比上述六处内容,其中,《公理》一文第1、2处使用的是文字表达,内容为根据所给条件得出明确结论;而被控图书争议内容第1、2处主要使用数学符号表达,且系以提出问题方式,并未直接得出结论,故两者表达并不相同。《公理》一文第3、4、5、6处主要使用的是数学符号表达,被控图书争议内容第3、4、5、6处使用的是文字表达,两者表达方式也不相同。同时,《公理》一文第3、4、5、6处内容与被控图书争议内容第3、4、5、6处均是对于三角形全等判定公理的表述,基于数学公理表达的简洁性要求以及发挥空间的有限性,在两者表达方式有所区别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两者雷同。并且,本案中上诉人张梦溪也未举证证明人教出版社在编写被控图书之前曾接触过《公理》一文,故其主张被控图书争议内容系抄袭《公理》一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人教出版社、湖北省新华书店不构成侵权。

  综上,上诉人张梦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张梦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文利红

  审判员陈辉

  审判员毛向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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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梦溪与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19-08-15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鄂民终1392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16-12-14

  合 议 庭 :  毛向荣陈辉文利红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张梦溪

  被上诉人: 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企业信息 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信息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梦溪,女,汉族,1990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嘉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斌,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嘉鱼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殷忠民,该公司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子凡,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邱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星,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梦溪因与被上诉人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教出版社)、被上诉人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省新华书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梦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斌,被上诉人人教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子凡、湖北省新华书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梦溪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确定一个三角形的条件与两个三角形全等判定的公理》(以下简称《公理》)一文的独创性认知不足。被控图书全等三角形一章与《公理》一文整体性雷同,既包括雷同的主要六处,也包括非主要雷同的四处。2、被控图书封面“教育部审定2013”以及2004年12月第1版《数学》封面“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2003年初审通过”的真实性值得怀疑。3、一审判决认定《公理》一文中的第3、4、5、6处内容实际是对三角形全等判定公理中的“边边边”、“边角边”、“角边角”以及“角角边”公理的陈述错误。4、图形实现与三角形全等判定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5、《公理》一文中的第3、4、5、6处内容具有独创性。

  一审被告辩称

  人教出版社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①三角形全等判定的公理已属于公有领域,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②一审法院认定被控图书争议内容早于《公理》一文出现正确。③一审法院认定《公理》一文在被控图书争议内容编写之前未曾公开发表也是正确的。2、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①上诉人关于被控图书争议内容与《公理》一文整体性雷同的主张不成立。②《公理》一文3、4、5、6处是对三角形全等判定公理的表述,该内容属于数学原理的范畴,并非上诉人独创。一审法院认定被控图书争议的四处内容不构成侵犯上诉人著作权是正确的。3、人教出版社已在一审程序中依法提交证据材料,并经过质证,一审法院确认上述证据的效力并无不当。4、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上诉人质疑被控图书争议内容未经教育部审定的情况并不存在。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北省新华书店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赞同人教出版社的答辩意见。湖北省新华书店发行被控图书具有合法来源,根据湖北省新华书店与人教出版社之间的合同,湖北省新华书店作为发行单位,不承担任何因著作权纠纷产生的民事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梦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人教出版社、湖北省新华书店侵犯了张梦溪《公理》一文的著作权;2、人教出版社、湖北省新华书店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3、人教出版社、湖北省新华书店赔偿张梦溪经济损失48999.83元(人民币,下同)和精神损失费1000元;4、人教出版社、湖北省新华书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11月26日,张梦溪署名的《公理》一文获得了中学生数理化编辑部主办的首届“中学生数理化”杯全国中学生学习能力创新大赛的优秀奖。《公理》一文的主要内容是:提出一个命题即“所给出的已知边、角条件能够使三角形唯一确定,于是可以得到判定两个三角形全等的公理”,通过实例加以讨论,说明该命题是真命题。

  2015年4月20日,张梦溪在武汉新华书店青山分店红钢城门店购入《数学》(八年级上册)和《数学》(八年级下册),共支付购书款18.30元。其中被控图书是《数学》(八年级上册),该书为2013年6月第1版、2014年5月湖北第2次印刷,该书由“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学数学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编著,由人教出版社出版、湖北省新华书店发行。

  张梦溪的指控主要集中在被控图书的第十二章“全等三角形”。张梦溪称被控图书第十二章共有六处与《公理》一文雷同。经比对,详情如下:

  1、《公理》正文第1页第4自然段表述为“每一个三角形都有三条边和三个角。仅给定一边、一角、两边、两角、一角及其邻边、一角及其对边这六种类型的条件,一个三角形是无法唯一确定的”。

  被控图书第35页第4自然段表述为“先任意画出一个△ABC,再画一个△A′B′C′,使△ABC与△A′B′C′满足上述六个条件中的一个(一边或一角分别相等)或两个(两边、一边一角或两角分别相等)。你画出的△A′B′C′与△ABC一定全等吗?”。

  2、《公理》正文第2页第3、4自然段表述为“上述例子中给出的条件不充分,三角形无法唯一确定,因而也就不存在相互的两个三角形全等判定的公理”,“显然,要使一个三角形唯一确定,它的边、角条件至少应该达到三个。三个边、角条件有这样六种关系:边角边、角边角、角角边、边边边、角角角、边边角”。

  被控图书第35页第5自然段表述为“通过画图可以发现,满足上述六个条件中的一个或两个,△ABC与△A′B′C′不一定全等。满足上述六个条件中的三个,能保证△ABC与△A′B′C′全等吗?我们分情况进行讨论”。

  3、《公理》正文第3页第2排表述为“给定AC、CB、AB,则△ABC唯一确定”。

  被控图书第36页第6排表述为“三角形三条边的长度确定了,这个三角形的形状、大小也就确定了”。

  4、《公理》正文第2页第9排表述为“给定AC、BC及其夹角∠ACB=α,则△ABC唯一确定”。

  被控图书第38页第6排表述为“三角形的两条边的长度和它们的夹角的大小确定了,这个三角形的形状、大小就确定了”。

  5、《公理》正文第2页第12排表述为“∠MCN=α、∠ACB=β及其夹边BC,则△ABC唯一确定”。

  被控图书第40页第6排表述为“三角形的两个角的大小和它们的夹边的长度确定了,这个三角形的形状、大小就确定了”。

  6、《公理》正文第2页倒数第3排表述为“给定∠MCN=α、∠ACB=β及对边AC,则△ABC唯一确定”。

  被控图书第41页第9排表述为“三角形的两个角的大小和其中一个角的对边的长度确定了,这个三角形的形状、大小就确定了”。

  一审另查明,2003年12月,人教出版社的《数学》(八年级上册)(送审本)通过了教育部的初审。上述被控图书中双方有争议的第1、2、3处内容在该送审本中均有原文表述;第4处文字所对应的“边角边”公理、第5处文字所对应的“角边角”公理以及第6处文字所对应的“角角边”公理亦均在该送审本中有相同表述。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视为著作权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张梦溪署名的《公理》一文,获得首届“中学生数理化”杯全国中学生学习能力创新大赛的优秀奖。两被上诉人并无反证证明张梦溪不是该文的著作权人,故张梦溪是《公理》一文的著作权人。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思想、感情、主题及科学原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但如果这种表达属于公有领域或者是表达的唯一形式时,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经一审法院比对,涉案《公理》一文中第1、2处是文字表达,被控图书中相关章节的第1、2处则是符号表达,两者不仅表达方式上存在差异,在表达的顺序上也并不相同,考虑到数学原理表达的简洁性特征,可以认定,两者只是表达的思想相同,但“思想”并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故此两处不能认定被控图书侵犯了张梦溪的著作权。涉案《公理》一文中的第3、4、5、6处内容实际上是对三角形全等判定公理中的“边边边”、“边角边”、“角边角”以及“角角边”公理的陈述。被控图书中的第3、4、5、6处文字也是对上述三角形全等判定公理的描述。两者的文字表述并不雷同,且张梦溪的表达并不具有独创性,因为这种用两个英文字母代表三角形的一条边,用“△”代表三角形,用“∠”代表三角形的夹角等表达方法,早在张梦溪使用之前就已经被前人使用过,已属于公有领域,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因此,被控图书此四处内容也不构成侵犯张梦溪著作权。另外,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上述被控图书中的争议内容早在2003年的教材送审本中就已出现,早于《公理》一文参加论文比赛的时间,在此之前,张梦溪没有证据有效证明公开发表过该文,故被控图书中的争议内容不可能是抄袭自张梦溪的《公理》一文。张梦溪关于被控图书与其《公理》一文有六处雷同之处的指控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对张梦溪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梦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张梦溪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张梦溪提交了五份证据,证据一系1982年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学数学实验教材》一书,拟证明被控图书有部分内容抄袭了该书;证据二系2012年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数学,棘手但很迷人》一书,拟证明被控图书与《公理》一文都是讲的图形实现问题;证据三系1981年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几何》一书,拟证明《公理》一文中3-6处的表述比被控图书争议内容的表述更加严谨;证据四系1955年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平面几何》一书,拟证明该书最早谈到了图形实现问题;证据五系2009年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走进教育数学一线串通的初等数学》一书,拟证明被控图书争议内容对于全等三角形概念的表述有问题,而《公理》一文的表述更正确。

  人教出版社质证认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上述证据均与本案无关,且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反而能证明上诉人的文章没有独创性,人教出版社出版的被控图书没有抄袭上诉人的《公理》一文。

  湖北省新华书店质证认为,同意人教出版社的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梦溪提交的证据均是已正式出版的图书,真实性可以确认,但上述证据均与本案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无关,故对上述五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人教出版社与湖北省新华书店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人教出版社、湖北省新华书店是否侵犯了张梦溪《公理》一文的著作权。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独创性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案中,上诉人张梦溪明确主张,被控图书《数学》中有六处内容与《公理》一文雷同,属抄袭。对比上述六处内容,其中,《公理》一文第1、2处使用的是文字表达,内容为根据所给条件得出明确结论;而被控图书争议内容第1、2处主要使用数学符号表达,且系以提出问题方式,并未直接得出结论,故两者表达并不相同。《公理》一文第3、4、5、6处主要使用的是数学符号表达,被控图书争议内容第3、4、5、6处使用的是文字表达,两者表达方式也不相同。同时,《公理》一文第3、4、5、6处内容与被控图书争议内容第3、4、5、6处均是对于三角形全等判定公理的表述,基于数学公理表达的简洁性要求以及发挥空间的有限性,在两者表达方式有所区别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两者雷同。并且,本案中上诉人张梦溪也未举证证明人教出版社在编写被控图书之前曾接触过《公理》一文,故其主张被控图书争议内容系抄袭《公理》一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人教出版社、湖北省新华书店不构成侵权。

  综上,上诉人张梦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张梦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文利红

  审判员陈辉

  审判员毛向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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