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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章程

来源: 湖北省作家协会      发布时间: 2016-08-03    作者: 创联部

 

第一章       

  第一条  湖北省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以下简称“作家权保会”)是湖北省作家协会领导下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作家权保会按照《湖北省作家协会章程》和中国作家协会的统一要求设立,旨在维护湖北作家的合法权益,鼓励、保护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文化交流,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湖北的文学创作事业。

第二章       

  第三条  作家权保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以及兼职工作人员,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任期三年。若在此期间,工作岗位变动者适时调整。

  向作家权保会投诉的案件由秘书长和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重大案件提交作家权保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第四条  为省作协会员提供版权法律咨询;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组织调解省作协会员的版权纠纷;接受省作协会员的委托,依法协调解决与其相关的侵权纠纷。

第五条  推进省作协会员作品的版权登记工作。加强与湖北省作品登记机关(湖北省版权保护中心)的联系与合作,建立省作协会员版权登记绿色通道,为省作协会员代办作品登记及著作权合同备案,以明确作品权利归属,预防版权纠纷发生。

第六条  对作家权益保障状况开展调研,对有关侵权问题进行研讨;促进会员维权意识的提高和相关知识的培训普及;对有严重侵权违法行为的本会会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向主席团提出有关停止或取消会籍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第七条  向作家权保会申请要求解决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与作家权保会签订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即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将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一并交呈。本人不便取证的,可向作家权保会工作人员提供线索,并协助调查。

  第九条  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家权保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作家权保会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作家权保会认为不宜受理的案件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均可向版权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投诉、起诉。

  第十一条  向作家权保会投诉或申请处理的案件,只适用于湖北省作家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中所称的权益纠纷,是指因创作作品、使用作品而产生的纠纷。

第十三条  凡本会会员同时为中国作协会员,且侵权纠纷涉及外省(市、自治区)的,原则上提请中国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或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的侵权纠纷,当事方均在湖北省范围内的,权保会可根据会员的要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五条  与会员权益保障有关信息的日常收集、筛选和处理,由权保会秘书处负责。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案件,需要提交权保会协调处理的侵权纠纷或事件,由权保会秘书处统一向权保会提出。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在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两年以内向作家权保会投诉或申请处理,超过两年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同义,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权相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作家权保会。

第十九条  权保会秘书处设在省作协创联部。

湖北省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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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章程

来源: 湖北省作家协会      作者: 创联部
发布时间: 2016-08-03

 

第一章       

  第一条  湖北省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以下简称“作家权保会”)是湖北省作家协会领导下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作家权保会按照《湖北省作家协会章程》和中国作家协会的统一要求设立,旨在维护湖北作家的合法权益,鼓励、保护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文化交流,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湖北的文学创作事业。

第二章       

  第三条  作家权保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以及兼职工作人员,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任期三年。若在此期间,工作岗位变动者适时调整。

  向作家权保会投诉的案件由秘书长和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重大案件提交作家权保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第四条  为省作协会员提供版权法律咨询;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组织调解省作协会员的版权纠纷;接受省作协会员的委托,依法协调解决与其相关的侵权纠纷。

第五条  推进省作协会员作品的版权登记工作。加强与湖北省作品登记机关(湖北省版权保护中心)的联系与合作,建立省作协会员版权登记绿色通道,为省作协会员代办作品登记及著作权合同备案,以明确作品权利归属,预防版权纠纷发生。

第六条  对作家权益保障状况开展调研,对有关侵权问题进行研讨;促进会员维权意识的提高和相关知识的培训普及;对有严重侵权违法行为的本会会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向主席团提出有关停止或取消会籍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第七条  向作家权保会申请要求解决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与作家权保会签订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即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将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一并交呈。本人不便取证的,可向作家权保会工作人员提供线索,并协助调查。

  第九条  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家权保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作家权保会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作家权保会认为不宜受理的案件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均可向版权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投诉、起诉。

  第十一条  向作家权保会投诉或申请处理的案件,只适用于湖北省作家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中所称的权益纠纷,是指因创作作品、使用作品而产生的纠纷。

第十三条  凡本会会员同时为中国作协会员,且侵权纠纷涉及外省(市、自治区)的,原则上提请中国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或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的侵权纠纷,当事方均在湖北省范围内的,权保会可根据会员的要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五条  与会员权益保障有关信息的日常收集、筛选和处理,由权保会秘书处负责。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案件,需要提交权保会协调处理的侵权纠纷或事件,由权保会秘书处统一向权保会提出。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在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两年以内向作家权保会投诉或申请处理,超过两年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同义,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权相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作家权保会。

第十九条  权保会秘书处设在省作协创联部。

湖北省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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