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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学奖评奖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3-07    作者: 创作研究部

湖北文学奖评奖条例

(2023年2月24日修订)

 

湖北文学奖是湖北省作家协会主办的最高荣誉的文学奖项,旨在奖励优秀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诗歌、散文(杂文)、报告文学、文学理论评论、儿童文学、网络文学的创作,奖励全省优秀文学内刊和内刊编辑,推动湖北文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贯彻“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出思想性与艺术性相统一,体现时代精神、民族精神和荆楚特色的优秀文学作品。

二、奖项设置

湖北文学奖设置以下奖项:长篇小说奖、中篇小说奖、短篇小说奖、诗歌奖、散文(杂文)奖、报告文学奖、文学理论评论奖、儿童文学奖、网络文学奖;文学内刊奖;内刊编辑奖。各门类文学作品获奖数最多不超过3篇(部)。各门类设提名奖若干,提名奖原则上不超过获奖总数。

三、评奖范围

(一)湖北文学奖每五年评选一次。

(二)凡户籍在湖北或常居湖北3年以上的作者,且作品在评选年限内由中国大陆地区经国家批准的报纸、期刊、出版社和网站首次发表或出版,符合评选体裁、门类要求。单篇作品以首次发表的时间为准,书籍以版权页标明的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

(三)湖北文学奖评选体裁、门类包括: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含小小说)、诗歌(含旧体诗词、散文诗)、散文(杂文)、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非虚构文学)、文学理论评论、儿童文学、网络文学;文学内刊;文学内刊编辑。

(四)长篇小说、儿童文学以单行本的形式参评;长篇散文、长诗以成书或文学杂志的形式参评;中篇小说、短篇小说,以单篇形式参评;小小说、诗歌、散文(杂文),以作品集形式参评;报告文学、文学理论评论,以成书或单篇形式参评;网络文学作品,以在文学网站连载完结并在评奖年限内实体出版的成书参评。结集作品,出版年月前五年内创作的内容须占全书字数三分之一以上,申报时须另附列表,注明每篇作品写作或首次发表的日期,并由推荐单位盖章或个人书面承诺。不接受多人合集、个人多体裁合集作品参评,不接受翻译作品参评。

(五)长篇小说、长篇散文指版面字数在13万字(含)以上的作品;长诗指版面行数1300行(含)以上的诗歌;中篇小说指版面字数在2.5万字(含)以上、13万字以下的小说;短篇小说指版面字数在3000字(含)以上、2.5万字以下的小说;儿童文学作品版面字数须在4万字(含)以上,网络文学作品版面字数须在13万字(含)以上。申报时须注明字数。

(六)文学内刊奖要求连续五年出刊且一年出刊四期以上者参评,内刊编辑奖要求在文学内刊连续编龄3年以上且表现突出者参评。

(七)凡在本届评奖规定年限内获中宣部的“五个一”工程奖、中国作协主办的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的文学作品不再参加湖北文学奖评奖。

四、评奖标准

湖北文学奖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相统一的原则,获奖作品应具有强烈的时代精神,鲜明的民族特色,浓郁的生活气息、思想底蕴深厚,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对反映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和新时代现实生活,塑造时代新人形象,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表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优秀作品,予以重点关注。鼓励文学创新,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鼓励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荆楚特色,富有艺术感染力的作品。优秀内刊应是导向正确、所刊发作品思想艺术水平较高,装帧、印刷质量较好的文学内刊。优秀内刊编辑应在培养和发现文学新人上有显著成绩,爱岗敬业,文学鉴赏力较强。评奖坚持标准,不搞平衡,宁缺毋滥,以保证湖北文学奖的权威性。

五、评奖机构

(一)湖北文学奖评奖工作在省作家协会(以下简称省作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联合成立的湖北文学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作协。另设立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纪律监察组。

(二)领导小组、评奖办公室和纪律监察组人员均由省作协党组、省人社厅研究确定。

(三)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由省作协、省人社厅领导担任。

(四)评委会设主任,由省作协主席团领导担任。设委员若干名,委员人选由具有副高(或同等专业水平)以上高级职称的作家、理论评论家、编辑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评委人选应了解湖北文学创作现状,有强烈责任感和较高艺术鉴赏力,为人正派,客观公正。评委按评奖纪律要求执行回避制度。评委分初评委和终评委,初评委须具有副高(或同等专业水平)以上职称者担任,终评委须具有正高(或同等专业水平)以上职称者担任。评委人选由评奖办公室从符合上述条件的省作协专家评委库和省外曾担任茅盾文学奖和鲁迅文学奖评委的有全国影响的专家中抽签产生,并由领导小组审核聘任。

(五)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湖北文学奖评奖条例》和评奖细则的修订,决定与评奖有关的事项,负责评委会评委的产生与聘任,负责评奖的组织工作,负责评奖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负责颁奖活动的实施,协调评委会对相关争议作品进行处理,审定评奖结果,同时按程序将评审结果上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评委会职责:评委会负责作品的评审工作,分别以初评和终评形式对各门类参评作品、文学内刊及内刊编辑参评资料进行认真审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奖结果。每位评委对评审项目均应写岀评审意见。终评委对获奖作品写出授奖词。

纪律监察组职责:纪律监察组负责评审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评奖办公室职责: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事务性工作。

六、评奖程序

(一)征集和审核参评作品

省作协与省人社厅联合行文发布评奖公告,符合评奖条件并有意参评的作家向所属市州作协(经市州级人社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在鄂企(行)业文协、省网络作协申报参评作品,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向评奖办公室统一申报;各有关报刊社、出版社、网站可向评奖办公室推荐参评作品;省直、高校作家报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直接向评奖办公室申报。原则上参评者只申报一种体裁门类。不接受个人申报。申报参评的作品,要以适当形式在推荐单位和市州范围内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评奖办公室对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后公示,发现不符合参评条件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参评目录经领导小组审核后进入评奖环节。

(二)评奖和产生获奖作品

湖北文学奖评奖采取初评和终评方式进行,实行票决制,评奖细则由评奖办公室制订,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初评委分组审读参评作品、文学内刊及内刊编辑申报材料,并召开初评委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入围作品。

入围作品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终评委审读初评委提交的入围作品、文学内刊及内刊编辑入围材料,并召开终评委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各门类奖项。

初评委和终评委会议须有评委总数的五分之四到会方可召开。提名和获奖名单须有到会评委半数以上赞成票为依据确定,由高至低列出获奖名单和提名奖名单。投票、计票在纪律监察组监督下进行。

评委会主任主持评奖工作,不参与投票。

(三)评奖结果发布和颁奖

评奖结果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为确保评奖的权威性与公开性,发布评奖结果的同时,公布各奖项的初评委名单和终评委名单。

省作协、省人社厅联合印发表彰决定,向湖北文学奖奖项获得者颁发证书、奖牌和一次性奖金,向提名奖获奖者颁发证书。

七、评奖纪律

(一)杜绝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委会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发生相关问题,一经查实,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均予取消。

(二)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评者及其亲属、参评作品的责任编辑及其亲属等直接关系人,不得担任评委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参评作品的特约编辑、发表和出版单位主要责任人,不得担任评委。如有出现需要回避的情况,相关人员应退出评委会。

(三)严格保密纪律。本届评委和评奖工作人员不得在整个评奖工作结束之前对外透露本人或他人的评委身份和相关评奖信息,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即取消其评委或相关工作人员资格。

(四)纪律监察组全程监督评奖工作。

八、附则

本条例由湖北省作家协会制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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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学奖评奖条例

来源:     作者: 创作研究部
发布时间: 2023-03-07

湖北文学奖评奖条例

(2023年2月24日修订)

 

湖北文学奖是湖北省作家协会主办的最高荣誉的文学奖项,旨在奖励优秀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诗歌、散文(杂文)、报告文学、文学理论评论、儿童文学、网络文学的创作,奖励全省优秀文学内刊和内刊编辑,推动湖北文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贯彻“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出思想性与艺术性相统一,体现时代精神、民族精神和荆楚特色的优秀文学作品。

二、奖项设置

湖北文学奖设置以下奖项:长篇小说奖、中篇小说奖、短篇小说奖、诗歌奖、散文(杂文)奖、报告文学奖、文学理论评论奖、儿童文学奖、网络文学奖;文学内刊奖;内刊编辑奖。各门类文学作品获奖数最多不超过3篇(部)。各门类设提名奖若干,提名奖原则上不超过获奖总数。

三、评奖范围

(一)湖北文学奖每五年评选一次。

(二)凡户籍在湖北或常居湖北3年以上的作者,且作品在评选年限内由中国大陆地区经国家批准的报纸、期刊、出版社和网站首次发表或出版,符合评选体裁、门类要求。单篇作品以首次发表的时间为准,书籍以版权页标明的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

(三)湖北文学奖评选体裁、门类包括: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含小小说)、诗歌(含旧体诗词、散文诗)、散文(杂文)、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非虚构文学)、文学理论评论、儿童文学、网络文学;文学内刊;文学内刊编辑。

(四)长篇小说、儿童文学以单行本的形式参评;长篇散文、长诗以成书或文学杂志的形式参评;中篇小说、短篇小说,以单篇形式参评;小小说、诗歌、散文(杂文),以作品集形式参评;报告文学、文学理论评论,以成书或单篇形式参评;网络文学作品,以在文学网站连载完结并在评奖年限内实体出版的成书参评。结集作品,出版年月前五年内创作的内容须占全书字数三分之一以上,申报时须另附列表,注明每篇作品写作或首次发表的日期,并由推荐单位盖章或个人书面承诺。不接受多人合集、个人多体裁合集作品参评,不接受翻译作品参评。

(五)长篇小说、长篇散文指版面字数在13万字(含)以上的作品;长诗指版面行数1300行(含)以上的诗歌;中篇小说指版面字数在2.5万字(含)以上、13万字以下的小说;短篇小说指版面字数在3000字(含)以上、2.5万字以下的小说;儿童文学作品版面字数须在4万字(含)以上,网络文学作品版面字数须在13万字(含)以上。申报时须注明字数。

(六)文学内刊奖要求连续五年出刊且一年出刊四期以上者参评,内刊编辑奖要求在文学内刊连续编龄3年以上且表现突出者参评。

(七)凡在本届评奖规定年限内获中宣部的“五个一”工程奖、中国作协主办的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的文学作品不再参加湖北文学奖评奖。

四、评奖标准

湖北文学奖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相统一的原则,获奖作品应具有强烈的时代精神,鲜明的民族特色,浓郁的生活气息、思想底蕴深厚,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对反映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和新时代现实生活,塑造时代新人形象,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表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优秀作品,予以重点关注。鼓励文学创新,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鼓励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荆楚特色,富有艺术感染力的作品。优秀内刊应是导向正确、所刊发作品思想艺术水平较高,装帧、印刷质量较好的文学内刊。优秀内刊编辑应在培养和发现文学新人上有显著成绩,爱岗敬业,文学鉴赏力较强。评奖坚持标准,不搞平衡,宁缺毋滥,以保证湖北文学奖的权威性。

五、评奖机构

(一)湖北文学奖评奖工作在省作家协会(以下简称省作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联合成立的湖北文学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作协。另设立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纪律监察组。

(二)领导小组、评奖办公室和纪律监察组人员均由省作协党组、省人社厅研究确定。

(三)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由省作协、省人社厅领导担任。

(四)评委会设主任,由省作协主席团领导担任。设委员若干名,委员人选由具有副高(或同等专业水平)以上高级职称的作家、理论评论家、编辑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评委人选应了解湖北文学创作现状,有强烈责任感和较高艺术鉴赏力,为人正派,客观公正。评委按评奖纪律要求执行回避制度。评委分初评委和终评委,初评委须具有副高(或同等专业水平)以上职称者担任,终评委须具有正高(或同等专业水平)以上职称者担任。评委人选由评奖办公室从符合上述条件的省作协专家评委库和省外曾担任茅盾文学奖和鲁迅文学奖评委的有全国影响的专家中抽签产生,并由领导小组审核聘任。

(五)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湖北文学奖评奖条例》和评奖细则的修订,决定与评奖有关的事项,负责评委会评委的产生与聘任,负责评奖的组织工作,负责评奖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负责颁奖活动的实施,协调评委会对相关争议作品进行处理,审定评奖结果,同时按程序将评审结果上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评委会职责:评委会负责作品的评审工作,分别以初评和终评形式对各门类参评作品、文学内刊及内刊编辑参评资料进行认真审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奖结果。每位评委对评审项目均应写岀评审意见。终评委对获奖作品写出授奖词。

纪律监察组职责:纪律监察组负责评审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评奖办公室职责: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事务性工作。

六、评奖程序

(一)征集和审核参评作品

省作协与省人社厅联合行文发布评奖公告,符合评奖条件并有意参评的作家向所属市州作协(经市州级人社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在鄂企(行)业文协、省网络作协申报参评作品,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向评奖办公室统一申报;各有关报刊社、出版社、网站可向评奖办公室推荐参评作品;省直、高校作家报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直接向评奖办公室申报。原则上参评者只申报一种体裁门类。不接受个人申报。申报参评的作品,要以适当形式在推荐单位和市州范围内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评奖办公室对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后公示,发现不符合参评条件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参评目录经领导小组审核后进入评奖环节。

(二)评奖和产生获奖作品

湖北文学奖评奖采取初评和终评方式进行,实行票决制,评奖细则由评奖办公室制订,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初评委分组审读参评作品、文学内刊及内刊编辑申报材料,并召开初评委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入围作品。

入围作品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终评委审读初评委提交的入围作品、文学内刊及内刊编辑入围材料,并召开终评委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各门类奖项。

初评委和终评委会议须有评委总数的五分之四到会方可召开。提名和获奖名单须有到会评委半数以上赞成票为依据确定,由高至低列出获奖名单和提名奖名单。投票、计票在纪律监察组监督下进行。

评委会主任主持评奖工作,不参与投票。

(三)评奖结果发布和颁奖

评奖结果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为确保评奖的权威性与公开性,发布评奖结果的同时,公布各奖项的初评委名单和终评委名单。

省作协、省人社厅联合印发表彰决定,向湖北文学奖奖项获得者颁发证书、奖牌和一次性奖金,向提名奖获奖者颁发证书。

七、评奖纪律

(一)杜绝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委会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发生相关问题,一经查实,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均予取消。

(二)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评者及其亲属、参评作品的责任编辑及其亲属等直接关系人,不得担任评委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参评作品的特约编辑、发表和出版单位主要责任人,不得担任评委。如有出现需要回避的情况,相关人员应退出评委会。

(三)严格保密纪律。本届评委和评奖工作人员不得在整个评奖工作结束之前对外透露本人或他人的评委身份和相关评奖信息,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即取消其评委或相关工作人员资格。

(四)纪律监察组全程监督评奖工作。

八、附则

本条例由湖北省作家协会制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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