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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长篇精品创作出版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26-07-14    作者: 创联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动湖北长篇文学精品创作生产,规范实施湖北省长篇精品创作出版提升工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长篇精品创作出版提升工程坚持客观公正、宁缺毋滥原则,重点扶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具有较好出版传播潜力的长篇文学作品。

第三条 湖北省作家协会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创作(社会)联络部作为项目工作机构,承担日常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本项目主要扶持长篇小说、长篇非虚构作品。申报作品应为未出版、未公开发表的原创长篇作品,不接受个人文集、多人合集申报。

第五条 申报者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创作导向,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原则上应为户籍在湖北,或者长期在湖北工作、生活并从事文学创作的作家。

第六条 申报材料和具体要求以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为准,申报者一般应提交创作大纲、作品样章、创作进度安排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条 已获得国家级、省级财政资金或其他同类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选题,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本项目原则上每年组织实施一次,每年扶持作品数量不超过5部。每部作品扶持资金20万元,其中给予项目承担作家15万元,安排项目签约出版单位宣传推广费5万元。具体扶持数量、扶持方式和拨付安排根据年度预算安排、项目申报通知、创作扶持协议和宣传推广协议确定。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材料报送方式、受理时间等,以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项目工作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纳入评审范围。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项目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按程序抽签产生。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与申报者、申报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按程序报湖北省作家协会党组研究确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扶持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对入选项目,应当签订创作扶持协议,明确项目周期、创作任务、阶段目标、成果形式、经费拨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入选作品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创作并正式出版。

第十六条 项目扶持资金原则上分阶段拨付。湖北省作家协会与项目承担作家签订创作扶持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拨付首期扶持资金5万元;项目承担作家与出版社签订正式出版合同后,按照协议约定拨付扶持资金5万元。同时,湖北省作家协会与该出版社签订宣传推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拨付宣传推广费5万元,专项用于该作品研讨推介、宣传推广、媒体传播、活动组织等相关支出。作品正式出版并通过结项审核后,按照协议约定拨付项目承担作家剩余扶持资金5万元。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作家应按照协议约定推进创作,及时报送创作进展、阶段成果、出版进度等材料。项目工作机构应加强跟踪服务,协调解决创作出版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湖北省作家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入选作品给予公益宣传、展示推广、申报评奖等支持。项目承担作家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入选作品正式出版时,应按照协议约定在书上注明“湖北省长篇精品创作出版提升工程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应组织结项审核。作品正式出版,并按协议约定提交出版物、结项报告、出版合同、宣传推广方案或者已开展宣传推广活动相关材料等,予以结项确认;未达到要求的,可暂缓结项或者不予结项。项目签约出版单位应按照宣传推广协议开展相关工作,并提交研讨推介、宣传推广活动佐证资料,相关经费纳入结项审核、绩效评价和后续跟踪管理范围。


第五章 监督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采取电话提醒、限期整改、暂缓拨付、终止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等处理措施:

(一)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二)作品存在抄袭剽窃、严重侵权或者其他重大问题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推进创作任务的;

(四)作品质量长期达不到项目要求,经指导后仍无明显改进的;

(五)拒不配合项目管理、修改指导、结项审核和成果宣传推介的;

(六)项目承担作家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

(七)项目承担作家或者签约出版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项目经费,或者未按要求开展作品研讨推介、宣传推广工作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扶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因故退出、终止实施的项目,湖北省作家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递补。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存在泄密、徇私舞弊、违规干预评审等行为的,依纪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作家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0日起施行,2024年3月13日印发的《湖北省长篇精品创作出版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翠柳街1号 湖北省作家协会 电话:027-68880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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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长篇精品创作出版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创联部
发布时间: 2026-07-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动湖北长篇文学精品创作生产,规范实施湖北省长篇精品创作出版提升工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长篇精品创作出版提升工程坚持客观公正、宁缺毋滥原则,重点扶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具有较好出版传播潜力的长篇文学作品。

第三条 湖北省作家协会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创作(社会)联络部作为项目工作机构,承担日常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本项目主要扶持长篇小说、长篇非虚构作品。申报作品应为未出版、未公开发表的原创长篇作品,不接受个人文集、多人合集申报。

第五条 申报者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创作导向,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原则上应为户籍在湖北,或者长期在湖北工作、生活并从事文学创作的作家。

第六条 申报材料和具体要求以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为准,申报者一般应提交创作大纲、作品样章、创作进度安排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条 已获得国家级、省级财政资金或其他同类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选题,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本项目原则上每年组织实施一次,每年扶持作品数量不超过5部。每部作品扶持资金20万元,其中给予项目承担作家15万元,安排项目签约出版单位宣传推广费5万元。具体扶持数量、扶持方式和拨付安排根据年度预算安排、项目申报通知、创作扶持协议和宣传推广协议确定。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材料报送方式、受理时间等,以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项目工作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纳入评审范围。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项目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按程序抽签产生。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与申报者、申报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按程序报湖北省作家协会党组研究确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扶持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对入选项目,应当签订创作扶持协议,明确项目周期、创作任务、阶段目标、成果形式、经费拨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入选作品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创作并正式出版。

第十六条 项目扶持资金原则上分阶段拨付。湖北省作家协会与项目承担作家签订创作扶持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拨付首期扶持资金5万元;项目承担作家与出版社签订正式出版合同后,按照协议约定拨付扶持资金5万元。同时,湖北省作家协会与该出版社签订宣传推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拨付宣传推广费5万元,专项用于该作品研讨推介、宣传推广、媒体传播、活动组织等相关支出。作品正式出版并通过结项审核后,按照协议约定拨付项目承担作家剩余扶持资金5万元。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作家应按照协议约定推进创作,及时报送创作进展、阶段成果、出版进度等材料。项目工作机构应加强跟踪服务,协调解决创作出版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湖北省作家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入选作品给予公益宣传、展示推广、申报评奖等支持。项目承担作家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入选作品正式出版时,应按照协议约定在书上注明“湖北省长篇精品创作出版提升工程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应组织结项审核。作品正式出版,并按协议约定提交出版物、结项报告、出版合同、宣传推广方案或者已开展宣传推广活动相关材料等,予以结项确认;未达到要求的,可暂缓结项或者不予结项。项目签约出版单位应按照宣传推广协议开展相关工作,并提交研讨推介、宣传推广活动佐证资料,相关经费纳入结项审核、绩效评价和后续跟踪管理范围。


第五章 监督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采取电话提醒、限期整改、暂缓拨付、终止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等处理措施:

(一)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二)作品存在抄袭剽窃、严重侵权或者其他重大问题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推进创作任务的;

(四)作品质量长期达不到项目要求,经指导后仍无明显改进的;

(五)拒不配合项目管理、修改指导、结项审核和成果宣传推介的;

(六)项目承担作家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

(七)项目承担作家或者签约出版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项目经费,或者未按要求开展作品研讨推介、宣传推广工作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扶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因故退出、终止实施的项目,湖北省作家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递补。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存在泄密、徇私舞弊、违规干预评审等行为的,依纪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作家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0日起施行,2024年3月13日印发的《湖北省长篇精品创作出版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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